贯彻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1-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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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定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人定密,人人无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完成,由此导致多人都可定密的现象,没有具体个人对定密的准确与否负责,出了问题没有人承担责任。
2、各解其意,定密不准。人人都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保密政策、了解相关行业动态、熟知定密业务知识,因而也就造成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解其意,定密的准确性、科学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3、宁高勿低,宁多勿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单位或部门定密环节多,承办人嫌麻烦,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定密,往往是秉持“宁可错定三千,不可漏定一个”的原则,“拍脑瓜”定密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定密过多、过滥。
4、标识不明,期限模糊。国家秘密的标识由三个部分组成:密级、标志和保密期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国家秘密没有作出标识的情况很普遍,这给国家秘密的管理以及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5、无人解密,一定终身。很多机关、单位有人定密,却无人负责解密,使得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失去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因没有解密而始终被标明是国家秘密,造成了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产生定密责任问题的主要原因
1、权责不清。原《保密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定密主体职责权限和定密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定密主体无法有效行使定密权,容易出现定密不当或者对定密工作极不负责。《保密法》修订颁布后,将定密权限归属到个人,有的机关、单位或个人仍凭经验办事,要么定密过宽、过高,要么该定不定,随意性较大。
2、监督机制不全。定密主体大多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定密职责和落实工作制度中很少受本单位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大多也是业务上的指导,导致定密不当、不规范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在出现失误、泄密等问题时,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实。
3、业务能力不强。对定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导致定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对定密工作程序不了解,不熟悉保密事项范围,对国家秘密的性质和内涵认识不清,对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如何判断把握不准,不知道如何确定密级,在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定密过程中就极易出现偏差。
4、跟踪管理不到位。很多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的管理仅注重于定密和保密这一环节,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跟踪管理,导致了国家秘密在某一时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无从知晓,解密期限和解密条件的不确定也使应解密的事项未得到及时解密,不仅增大了国家秘密的保护成本,也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充分利用。
三、贯彻落实定密责任人制度应把握的几个环节
1、健全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要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和审查标准,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可通过组织鉴定、政治考察、民意测验等方式,真正把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选拔到定密责任岗位上来。要确定定密责任人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对定密责任人在定密工作组织、秘密确定、解密审查、定密统计、报告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以及工作重点上,赋予定密人独立、完整的定密权。要强化定密责任人业务培训,培训方式可按照级别、部门、单位性质等情况分别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定密政策、法律法规应用、定密客体专业化知识,以及如何正确运用定密标准、依据、程序等方面。要实施定密责任人动态管理,对定密责任人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建立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的成绩或出现的问题做到奖罚分明。
2、完善科学规范定密程序。拟定密级,要由定密初始人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审定密级,定密审定人应依据国家秘密相关目录进行套定;确定密级,定密责任人应对秘密事项进行审查、确定,当需要变更、解除时,提出变更、解除的依据和意见,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如存在确定异议,应由定密责任人与审定人商议,商议不成由定密责任人报呈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报请上一级工作机构确定。在定密确定后,为检验定密质量,要实施定密工作反馈,通过保密检查、定密年审等渠道,及时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定密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应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定密责任人履职情况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定密准确率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在定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开展定期联合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等方法,加大对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监督检查的双效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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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陈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