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保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专项工作组工作机制(试行)
益阳市保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专项工作组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保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提升案件查处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案件线索核查、处置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培养案件查处工作专业人才,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保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专项工作组工作机制(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市国家保密局成立保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专项工作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工作组下设查处工作办公室(简称案件查处专办),负责全市保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协管案件查处工作的同志担任,成员由监督检查科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保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 案件查处专办依法管理并指导全市保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并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下列案件线索:
(一)市级机关及市直属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的;
(三)县市区发生3起以上的;
(四)涉嫌泄露属于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五)省国家保密局指定查处的;
第五条 县市区国家保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或市国家保密局指定查处的其他案件线索。
第六条 案件查处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掌握全市案件查处整体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案件查处工作中,因工作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按照《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21年第1号)执行。
第八条 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对涉及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进行技术核查取证的,按照核查取证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 案件查处工作中,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且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案件查处工作中,涉及保密资质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与涉案单位、人员在非工作场合交往,严禁非办案人员违规打听、过问、干扰有关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记录打听、过问、干扰办案的人员及事项。
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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