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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保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2-23 00: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益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市本级问责对象主要是市管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职领导。非市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市直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重大、典型案件,也可由市本级问责机构直接问责。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领导的保密工作责任追究,由市委保密委员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   实行保密工作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治密;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四)教育为主、防患未然。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对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不力、没有履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的; 
  2、本部门、本单位多次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3、对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领导关于保密工作指示没有及时传达学习或执行不力的; 
  4、对本单位、本部门重要保密部门部位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 
  5、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按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的; 
  6、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密网或电子政务内网未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擅自批准运行的; 
  7、对本部门、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没有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或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 
  8、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查处不力的; 
  9、违反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十条守则内容之一的(即:①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②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③不得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④不得在非保密记录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谈论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⑤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⑥不得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输党和国家秘密;⑦不得与子女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⑧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⑨不得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⑩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不按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清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 
  2、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互联网聊天室等方式传递、传播、转发或报送涉密信息的; 
  3、利用普通传真机明传涉密信息的; 
  4、利用普通电话机、手机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的;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机与非涉密机之间交叉使用的; 
  6、未经保密审查,擅自将党和国家秘密信息上网发布的; 
  7、未对涉密电脑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一机多用、在外网办公或使用普通电脑存储、打印涉密文件、资料的; 
  8、未按规定对涉密办公设备(含涉密电脑、复印机、优盘等)实行定点维修或销毁处理的; 
  9、发生失泄密事件后,没有在案发后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的。 
  第六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保密工作责任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进行问责时,不仅要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班子主职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警告; 
  5、取消目标管理奖; 
  6、停职; 
  7、降职使用; 
  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9、免职。 
  以上问责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问责对象被采用第3、4、5项方式问责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被采用第6、7、8、9项方式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集体责任被问责的,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在绩效考核时按有关规定扣分;集体责任被第4项方式问责的,单位主职领导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九条  市本级问责对象由市委保密委员会与市问责领导小组联合问责。各区、县(市)问责对象由区、县(市)委保密委员会与区、县(市)问责领导小组联合问责。各部门单位问责对象由本部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与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益阳市委保密委员会
                                         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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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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