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保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益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市本级问责对象主要是市管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职领导。非市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市直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重大、典型案件,也可由市本级问责机构直接问责。
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领导的保密工作责任追究,由市委保密委员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 实行保密工作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治密;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四)教育为主、防患未然。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对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不力、没有履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的;
2、本部门、本单位多次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3、对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领导关于保密工作指示没有及时传达学习或执行不力的;
4、对本单位、本部门重要保密部门部位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
5、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按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的;
6、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密网或电子政务内网未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擅自批准运行的;
7、对本部门、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没有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或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
8、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不及时报告或查处不力的;
9、违反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十条守则内容之一的(即:①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②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③不得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④不得在非保密记录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谈论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⑤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⑥不得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输党和国家秘密;⑦不得与子女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⑧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⑨不得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⑩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不按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清退、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
2、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互联网聊天室等方式传递、传播、转发或报送涉密信息的;
3、利用普通传真机明传涉密信息的;
4、利用普通电话机、手机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的;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机与非涉密机之间交叉使用的;
6、未经保密审查,擅自将党和国家秘密信息上网发布的;
7、未对涉密电脑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一机多用、在外网办公或使用普通电脑存储、打印涉密文件、资料的;
8、未按规定对涉密办公设备(含涉密电脑、复印机、优盘等)实行定点维修或销毁处理的;
9、发生失泄密事件后,没有在案发后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的。
第六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保密工作责任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进行问责时,不仅要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班子主职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警告;
5、取消目标管理奖;
6、停职;
7、降职使用;
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9、免职。
以上问责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问责对象被采用第3、4、5项方式问责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被采用第6、7、8、9项方式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集体责任被问责的,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在绩效考核时按有关规定扣分;集体责任被第4项方式问责的,单位主职领导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九条 市本级问责对象由市委保密委员会与市问责领导小组联合问责。各区、县(市)问责对象由区、县(市)委保密委员会与区、县(市)问责领导小组联合问责。各部门单位问责对象由本部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与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益阳市委保密委员会
2009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