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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保密工作体制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0-05-11 00:00 浏览量:
  1989年5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保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此后,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使各项保密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负责《保密法》具体实施的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却都因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直未能与其承担的保密行政执法职责相匹配,将“行政执法”等同于检查工作,致使《保密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大打折扣,也大大削弱了保密工作部门的权威,保密干部成为了干部队伍中的“弱势群体”。
  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环境等也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的内容不断扩展,现行《保密法》己不能适应保密工作需要。特别是去年7月上海“力拓案”的发生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保密行政执法己提上议事日程。鉴于此,2009年年底,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保密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2010年4月29日,新《保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虽然新《保密法》还未正式颁布实施,但是从侧面我们了解到,新《保密法》己以法律形式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保密行政监督权力。包括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失泄密事件查处、定密监督、保密审查、泄密事件处分监督、保密规章制定等行政管理职能,也就是说“监督管理”已成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我们现有的保密工作部门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工作体制都远远无法适应保密行政执法的需要。也就是说,即使我们的保密法律法规十分健全,也没有一支合格的干部队伍来保障其权威性和公正性,这样必定使保密法行政执法流于形式,“有法必依”成为一句空话。
  现行保密工作体制与保密行政职能不相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第一,保密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资格缺乏。根据《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保密工作部门是开展保密行政执法的主体。但现实情况却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保密工作机构均设置在同级党委办公厅(室)内,像我市的保密工作机构还根本不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完全从属于同级党委办公厅(室)。也就是说,现在的保密工作部门根本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法人资格,没有行政执法资格,也就无法对外独立承担自身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又谈何行政执法呢?
   第二,保密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弱化。从机构设置来看,《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都未明确其工作部门的级别,这一点在县级保密工作部门表现尤为突出,人员编制、机构级别均不统一,有的与机要局合署办公,有的甚至还是一人单位,这种情况甚至无法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调查取证程序需要的最少行政执法人员为两人的要求。现行的保密管理机构设置、经费来源渠道和人员编制现状等都决定了保密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将弱化,无力承担起行政执法的重任。
   第三,保密干部队伍人才匮乏。因为保密机构设置在同级党委办公室内部,人、财、物等方面都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保密干部必定从党委办公厅(室)内部调剂,保密干部本身的能力素养和知识结构等都决定了他(她)所能从事的工作岗位主要是文秘,这与从事保密工作、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制化、专业化要求基本不相适应。加上保密工作本身的清苦与其从属性地位,也决定了该岗位缺乏吸引力,干部的无序流动、专业知识匮乏必定使保密工作的开展大打折扣,更谈不上行政执法。
  那么,如何理顺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呢?
  笔者认为,《保密法实施办法》中明确,“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十七大也提出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 因此,首先要利用本轮机构改革之机,进一步深化保密管理体制改革。以落实保密行政管理职能为目标,理顺机构设置和工作关系,从人、财、物等方面着手,给予其自主权,使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成为独立的行政法人和行政执法主体,强化其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把行政执法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职责之一。同时,要提高保密工作机构的行政级别,使它从党委办公室的襁褓中脱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完全独立和自主。
   第二,要加大保密行政执法力度。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保密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实现立法的本来意义。当前失泄密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失泄密事件有而不查、查不究、究而不严或者出现问题不是立即整改,而是忙于掩盖问题,或者大事化小,致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受到损害,《保密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要实现治密,就要排除人为干扰,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选择性地公开审理,同时在媒体上实现公开曝光,让失泄密人、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不仅对其余人起到警示和震慑人和用,也能减少或制止违法事件的发生。
  第三,要加大保密干部法制化、专业化建设步伐。随着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保密工作的重点早己从纸介质文件转变到以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来,而对这些电子产品开展保密检查和行政执法都必须具备专业技术技能。因此,要充实懂计算机、懂法律的专门人才进保密部门,要定期对保密干部开展计算机和法律知识、保密常识的专门学习和培训,增强其发现问题和防洪风险的能力,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保密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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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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